(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常先华与常启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华,常启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76号原告:常先华,女,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启军,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先华与被告常启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日,原告常先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先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