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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蔡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蒋平华,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对曹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