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敬淼与单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淼,单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敬淼。被告:单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淼诉被告单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淼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