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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敬淼与单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淼,单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陈敬淼。被告:单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淼诉被告单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敬淼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