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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行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江阴贝尔服饰浆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贝尔服饰浆染有限公司,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澄行初字第0082号原告江阴贝尔服饰浆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环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包晨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浩芳,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华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董仁剑,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程平。原告江阴贝尔服饰浆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程平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第三人程平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后,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贝尔服饰浆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阴贝尔服饰浆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