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36号原告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界河村4组。法定代表人杜开松,董事长。被告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工业园区开元大道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远东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东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远东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远东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维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