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光连和尤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连,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徐光连,女,汉族,生于195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尤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光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尤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尤林应付申请执行人徐光连借款20000元、利息172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合计2196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尤林正患病,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徐光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尤林应给付徐光连款项2196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