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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蒋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谯刑初字第0074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工作单位:亳州市城父镇育新小学,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2年9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动到亳州市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袁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应葛某(另处)的要求找到姜某(另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6年1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葛某、陆某、顾某等人到姜某家找到姜某通过亳州市谯郡药业有限公司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由陆某直接在电脑上开出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为江苏徐州港能源有限公司,票号:01106286、01106288-301、01098307-310,金额合计1886884.87元,税额合计245295.13元,货物名称:煤炭,票面销售单位为亳州市谯郡煤炭有限公司。江苏徐州港能源有限公司已将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税项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45295.13元。2006年7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应葛某的要求,找张某(另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找到亳州芳草药业有限公司的邸蕾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受票单位为金湖县佛尔斯制药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全虫、贝母,票号02974217-218、02974220,金额合计201769.92元,税额合计26230.08元,销货单位为亳州市芳草药业有限公司。抵扣联受票单位为金湖县神火燃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亳州市鸿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原煤。金湖县神火燃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税项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6230.08元。2006年8月15日,蒋某某应葛某的要求,找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找到亳州芳草药业有限公司的邸蕾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受票单位为洛阳维康制药有限公司,货物:中药材,票号00368956-960,金额合计495079.65元,税额合计64360.35元,销货单位为亳州市芳草药业有限公司。抵扣联受票单位为洛阳金墨煤炭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亳州市鸿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原煤。洛阳金墨煤炭有限公司已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税项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4360.35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应葛某(另处)的要求找到姜某(另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6年1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与葛某、陆某、顾某等人到姜某家找到姜某通过亳州市谯郡药业有限公司税控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由陆某直接在电脑上开出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为江苏徐州港能源有限公司,票号:01106286、01106288-301、01098307-310,金额合计1886884.87元,税额合计245295.13元,货物名称:煤炭,票面销售单位为亳州市谯郡煤炭有限公司。江苏徐州港能源有限公司已将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税项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45295.13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2年9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上缴款13万元(补缴税款80000元,预缴罚金50000元)。2013年11月25日姜某补缴税款245295.1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1月份,其和葛某、小油子、小林子,还有一个司机他们五个人到姜某家,在去姜某家前,其就已经和姜某联系过了,说要去他家开点增值税发票,姜某同意后,他们才去的,当时司机没进去,他们四人到姜某家,讲好付给姜某2.7%的手续费,当时姜某不会打票,票是小林子直接打的,小林子排好版后,姜某一看是煤炭票就不同意了,后来葛某和姜某单独商量了一会,姜某才同意,小林子好像总共打了大概是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的名称全部是煤炭。2、证人姜某证言证明,2006年1月5日其朋友蒋某某带三个朋友到其家找其帮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碍于情面给他们开了19张发票,总金额180多万元,货物名称为煤炭,没有实物交易。3、证人陆某证言证明,2005年初其堂哥陆年宽让其到上海打工,其到上海时才知道他在搞发票生意。是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些小票,其学过电脑,陆年宽给其买一本电脑方面的书让其学习,让其套打发票,每月给其2000元工资,其通过堂哥陆年宽认识顾某、张军、“小油子”。搞假发票,他们套打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在抵扣联上直接改货物名称,另一种就是开票企业用纸垫起来套打,第三种从开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打出的货物名称是中药材,其利用发票上的信息,在电脑上“克隆出货物品名是煤碳和其他品名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在亳州经其的手套打有三家、三槐堂公司、亳州市茂龙公司,还有一家公司其记不清名称了,这家公司是顾某联系葛某,葛某联系这家公司的主人,其和顾某、葛某,还有一个50多岁的男子陪他们到这家公司主人家里打出后,这家公司主人看货物品名称打出的是煤碳,单位名称也改了,他就不愿意了。葛某、顾某和他协商了一阵子他才勉强同意。这次开票大约有18张,是比较多的一次。4、证人顾某证言证明,在来亳州开票之前,其给葛某联系一下,讲有人要开点发票,过两天其和小林子、小郑就到亳州了,联系葛某,葛某还带一个约50多岁的男子,一起到郊外一个人家,票是小林子打的,房东发现后,不让他们开,其讲没有事,他们都是这样开,其又让葛某给那人协商一下,他才同意,票是小林子开好后,开了多少张付多少钱,其记不清了。5、证人葛某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不是小林子,就是姓顾的给其打电话,见面后,他们让其帮忙开点增值税发票,后来其给蒋某某联系,让他找人开票,蒋某某就和其、小林子等人到姜某家里,小林子去打的票,打出票后,姜某一看产品是煤碳,就不同意了。小顾见姜某不同意,让其去说说,后其又给姜某商量一下,可能是又加钱了,按3%个点给的手续费,当时打的十几份或二十几份票记不清了。6、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的身份证是在几年前借给其一个远房表亲,她说她的身份证丢了,到外地去不方便。7、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是2006年5月份接管的亳州市谯郡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朱某、会计宋某,一般去办事和业务的都是宋某,有时孙冬梅也去,朱某其只见过一次。有时宋某作不了主,就和孙冬梅联系,其单位留的朱某的电话,他们一打都是孙冬梅接。8、证人宋某证言证明,亳州市谯郡药业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朱某,其从未见过她,平时都是姜某和他家属孙冬梅经营,有时其到姜某家做帐,有时姜某和孙冬梅把帐送到其家去。其只负责给他们做平帐,其从未给他们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9、辨认笔录证明,宋某辨认7号为谯郡药业的经营人孙冬梅。10、证明证明,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亳州市谯郡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情况。11、书证证明,江苏徐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份抵扣联共计19份,经过认证税额245295.13元,金额1886884.87元,价合计2132180元。2006年1月11日到徐州市国税局认证2006年1月33日凭证入帐,并在2006年2月7日申报抵扣税额245295.13元及专用发票,亳州市谯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徐港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06年7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应葛某的要求,找张某(另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找到亳州芳草药业有限公司的邸蕾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受票单位为金湖县佛尔斯制药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全虫、贝母,票号02974217-218、02974220,金额合计201769.92元,税额合计26230.08元,销货单位为亳州市芳草药业有限公司。抵扣联受票单位为金湖县神火燃料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亳州市鸿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原煤。金湖县神火燃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税项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6230.0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7月份葛某让其开几张发票,其和张某联系,张某自己没有公司,又和谁联系的其不清楚,其把开票信息交给了张某,过两天张某把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了,其付给张某多少钱其记不清了,大概有一千多元钱。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6年下半年,蒋某某到其家找其,给其一个开票信息,让其帮他开几张发票,其给蒋某某说费用按2.7%,蒋某某同意了。其付给邸蕾2.5%的手续费,开给金湖县的一家药业公司的,有两、三张发票,邸蕾开好后送过来的,具体多少钱其记不清了。3、税款已抵扣证明及金湖县国税局证明,发票票号02974217-218、02974220,税款26230.08元已抵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06年8月15日,蒋某某应葛某的要求,找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找到亳州芳草药业有限公司的邸蕾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受票单位为洛阳维康制药有限公司,货物:中药材,票号00368956-960,金额合计495079.65元,税额合计64360.35元,销货单位为亳州市芳草药业有限公司。抵扣联受票单位为洛阳金墨煤炭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亳州市鸿兴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原煤。洛阳金墨煤炭有限公司已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税项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4360.3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证明,2006年下半年,其通过张某给葛某介绍的芳草药业公司开的票,葛某给其讲她收取2.7%,他们就同意了。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6年8月份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给他开些票,其给邸蕾约好后,还是按老价钱开票,蒋某某把票的信息给其,那次开有5张,开往洛阳一家药厂的,具体情况其记不清了。3、抵扣证明及发票证明,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335885.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补交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补缴税款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 毅审 判 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