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忠民与曲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民,曲贵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石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忠民,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曲贵君,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民与被告曲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民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0元,减半后收取153.00元,由原告刘忠民负担。审判员 边廷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谷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