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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忠民与曲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民,曲贵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石民初字第1号原告刘忠民,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曲贵君,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民与被告曲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民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0元,减半后收取153.00元,由原告刘忠民负担。审判员  边廷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谷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