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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强,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贤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26元,由原告罗田县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瞿学知审 判 员  郑高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佳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