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417号原告王某。被告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尤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7号6幢1单元202室(产权证号:00693**)房产一处及榆阳区航宇路7号6幢1层3号的车库(产权证号:0069393)一间、西人民路太和巷榆林电视台家属区1幢2单元102室(产权证号:00303**)房产一处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尤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7号6幢1单元202室(产权证号:00693**)的房产一处及榆阳区航宇路7号6幢1层3号的车库(产权证号:0069393)一间、西人民路太和巷榆林电视台家属区1幢2单元102室(产权��号:0030344)房产一处。查封期限内上述房产仍有被告尤某管理,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