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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应举与金国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举,金国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盐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朱应举。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飞。委托代理人:郁加慧,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应举诉被告金国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国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应举撤回对被告金国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12元,由原告朱应举负担。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