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石光东、李可中、谷艳与孔兴春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光东,李可中,谷艳,孔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316-2号申请执行人石光东,男,1966年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可中,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谷艳,女,1981年7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孔兴春,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石光东、李可中、谷艳与被执行人孔兴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孔兴春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