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韩晓琴诉栾雪梅、盛润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琴,栾雪梅,盛润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256-1号申请执行人韩晓琴,女,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栾雪梅,女,1965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盛润泉,男,194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晓琴与被执行人栾雪梅、盛润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返还申请执行人韩晓琴定金和购房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80000元为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842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497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栾雪梅、盛润泉存款或其它收入34339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