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吕卫忠与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忠,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5)平行初字第4号原告吕卫忠,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开业。被告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度市锦州路***号。法定代表人万作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光,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原告吕卫忠诉被告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卫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卫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卫忠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