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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吕卫忠与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忠,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5)平行初字第4号原告吕卫忠,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开业。被告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度市锦州路***号。法定代表人万作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光,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原告吕卫忠诉被告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卫忠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卫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卫忠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张建波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