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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襄城执字第0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方瑞卿与湖北襄阳三九酿酒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瑞卿;湖北襄阳三九酿酒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鄂襄城执字第00186-3号 申请执行人方瑞卿。 被执行人湖北襄阳三九酿酒厂。 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鄂襄城执字第0018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襄阳三九酿酒厂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286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412800111)。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襄阳三九酒酿酒厂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2868.9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412800111)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286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412800111)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胡明杰 审判员  雷清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