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鲁逵、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逵,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鲁逵。申请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古定桥。法定代表人田华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鲁逵、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列成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2年7月8日下午6点左右,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调直工鲁逵在550T挤压运行操作时模具意外破裂,残块飞出将其右臂击伤骨折。事故发生后,鲁逵被送至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前臂毁损伤。2012年8月27日,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工伤决(2012)1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鲁逵所受伤认定为工伤。2014年4月15日,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荆劳残鉴(2014)79号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鉴定人鲁逵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伍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此,双方当事人就住院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出院后的护理费及鲁逵工伤待遇发生争议。2015年1月28日,申请人鲁逵、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华明在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鲁逵的住院治疗费、交通费已由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结清;二、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永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共计人民币205776元;三、鲁逵受伤住院后,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按月发放鲁逵工资至2014年12月,故鲁逵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四、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鲁逵住院期间的陪护费7000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30000元、生活补助费3000元;五、鲁逵自愿与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六、鲁逵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认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鲁逵与申请人荆门荆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