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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肥西县桃花镇黄小居委会劳务服务部、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肥西县桃花镇黄小居委会劳务服务部,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法定代表人:黄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连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西县桃花镇黄小居委会劳务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黄小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孝,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负责人:杜世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鸿。上诉人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13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大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