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点诉被告张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点,张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张俊点,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贺军,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点诉被告张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俊点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贺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点撤回对被告张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点承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张俊山陪审员 陈振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