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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国利诉被告张文东、郭华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利,郭华业,张文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92号原告王国利,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扎赛营子村毛北组。被告郭华业,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委托代理人张庆和,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兴和公馆。被告张文东,男,43岁,汉族,新洲办事处司法所干警,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利诉被告张文东、郭华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利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东、郭华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文东、郭华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亚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