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LETHIMYDUYEN与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ETHIMYDUYEN,崔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10号原告(反诉被告)LETHIMYDUYEN,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反诉原告)崔勇,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现住本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LETHIMYDUYEN与被告崔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