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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兰恒与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恒,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兰恒(身份号码:×××01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伟(身份号码:×××03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恒诉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来 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立娟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