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存平与濮阳市爱俪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平,濮阳市爱俪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存平,男,22岁,汉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爱俪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法定代表人:孔德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朵庆飞,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平与被告濮阳市爱俪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平于2015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原告王存平负担。审 判 长 张庆合审 判 员 郭 奇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