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健、彭玉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彭玉忠,赵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华北油田采三小区40栋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13290319730421961X。被执行人彭玉忠,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赵东林,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坊市广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东林名下的位于河间市曙光东路北侧三厂院内40号楼2单元102室的房屋产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王健名下。(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