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石国玲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石国玲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同和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常明卫,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刚,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腾飞,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董文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灰堆村。法定代表人:石国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国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鑫国植物油有限公司、石国玲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2月5日,上诉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0元,减半收取16840元,由上诉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美玲审判员 乔良艳审判员 胡祥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