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执提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蒋静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静,武小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提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蒋静,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武小信,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蒋静申请执行武小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马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张瑞星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