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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739号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开发区北范村北首。法定代表人韩大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金星,邹平海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环西路21号(北太平庄北三环大王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怀璞,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94元,减半收取113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97元,由原告邹平鲁班建筑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辛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