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赵鸿与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鸿,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赵鸿,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安徽省××大观区××路××*楼××单元××室,现住江苏省××邺区所××楼。被告: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鹿楠烽,该局局长。原告赵鸿诉被告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鸿以被告滁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原告赵鸿申请公开的资料已作出回复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鸿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贡建萍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