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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1)阎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被执行人赵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经济补偿款3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2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35700元(其中包含经济补偿款35000元,部分利息700元),缴纳执行费425元,该案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执字第0003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