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文准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91号罪犯文准,男,汉族,大专文化,1946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准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文准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49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文准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31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文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文准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犯罪所得赃款均已追回。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且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