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天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天鸿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258号原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胜。。讼代表人: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任一民。委托代理人:徐娜、陈朋。被告:石家庄天鸿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天鸿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0元(缓交),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浙江众意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