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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刘某某、保定市交通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刘某某,保定市交通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沈某某,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易县。原告刘某某,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全智,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清苑县。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分公司。负责人刘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刘某某甲诉被告刘某某乙、保定市交通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刘某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刘某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刘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原告沈某某、刘某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天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篆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