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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敖昌芬与闫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昌芬,闫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敖昌芬,农民。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立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昌芬与被告闫立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昌芬撤回对被告闫立辉的起诉。代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