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秋连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连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连,女,1967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传唤到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11月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连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3年底开始,被告人吴某连在四会市东城街道某居委会某商店里接受他人的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直至被抓获,吴某连共收受赌博人员赖某坤、朱某平、曾某华、冼某好、林某源、徐某海、杨某海、江某基、卢某妹、黄某华、陈某芳、许某金、何某伟、朱某兴、曾某、王某光、徐某强、伍某源、罗某文、廖某元、彭某权等二十一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赌博,吴某连累计收取了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赌资人民币24894元,并将收取的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24894元通过网站投注方式转投至上家叫“老板”的男子(身份暂核实、未到案),吴某连从中非法获利七八千元。据此被告人吴某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连无视国家法律,以现金方式收受超过二十人“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连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连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己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吴某连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连的电脑主机一台(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吴某连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 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淑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