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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白生伟与张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生伟,张杰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61号原告白生伟,男,生于1955年9月,汉族,民勤县人。被告张杰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生伟与被告张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生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生伟负担。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