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刑执字第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绘春受贿罪,杨绘春职务侵占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0686号罪犯杨绘春,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扬刑二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绘春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杨绘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杨绘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09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绘春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杨绘春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杨绘春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绘春提出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杨绘春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确认罪犯杨绘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杨绘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绘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