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革命犯抢劫等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51号罪犯王革命,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宣判后,于2004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革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王革命伙同他人参与抢劫作案2起,抢劫数额3500元,抢劫中致伤3人。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财物数额22800元。被告人王革命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王革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革命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王革命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革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2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