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立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伍学琰、徐德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立行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伍学琰,农民。起诉人徐德秀(伍学琰之妻),农民。2015年1月30日本院收到伍学琰与徐德秀的起诉状,起诉称宜昌市二福利院将起诉人伍学琰的转工指标非法挪用给他人,给起诉人伍学琰及其家人造成重大打击,要求判决宜昌市二福利院为二起诉人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补偿因侵权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其他经济损失4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等。经审查,二起诉人的上述诉求均系劳动争议及侵权赔偿范畴,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二起诉人伍学琰、徐德秀的上述诉求已于2014年向本院民事审判庭起诉,本院判决后,二起诉人不服而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伍学琰、徐德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兰英审判员贺昌友人民陪审员周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黄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