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韩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薛保林与陈祥林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保林,陈祥林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薛保林,男,生于1959年8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祥林,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保林诉被告陈祥林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保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薛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