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丰鸣诉被告陈国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丰鸣,陈国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唐丰鸣,女,汉族,农民。被告陈国志,男,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唐丰鸣陈国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丰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丰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丰鸣负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