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与被申请执行人康大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康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5)宁民执字第31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刘玉,男,1946年9日7日生,汉族,现被申请执行人康大忠,男,1954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玉与被申请执行人康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康大忠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玉欠款12万元,并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康大忠的工资收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康大忠的工资收入自2015年2月起每月扣留2000元,遇发奖金,全部予以扣留,至法院解除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忠杰代理审判员 邢云鹤代理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玉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