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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周军、邓辉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周军;邓辉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杨志刚,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农民,住资溪县,被告周军,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自由职业,住资溪县,被告邓辉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光泽县人,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诉被告周军、邓辉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对被告周军、邓辉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志刚承担。审判员  曾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双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