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周军、邓辉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周军;邓辉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杨志刚,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农民,住资溪县,被告周军,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自由职业,住资溪县,被告邓辉旺,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光泽县人,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诉被告周军、邓辉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对被告周军、邓辉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志刚承担。审判员 曾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双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