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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老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老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建平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羊角沟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忠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之女王小某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便于2014年离婚。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原告与其女儿离婚后,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称其困难还不上,在2014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答应五天内偿还借款,但被告仍未依约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9000元。被告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女儿王小某向本庭提交了王某某未能出庭的书面材料,王某某称因身体病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请法院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以买羊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人民币,已经偿还11000元人民币,尚欠29000元人民币未还。2014年6月15日由被告本人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张某某)人民币两万九千元整(29,000),五天内还清欠款。欠款人:王某某2014年6月15日”还款日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的陈述、欠条、被告王某某的诊断证明、被告王某某之女王小某提交的王某某的说明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应如约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29000元人民币。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忠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