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行执字第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被执行人张某、贾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041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满行执字第041号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惠坤,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某、贾某,满城县。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229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张某、贾某征收社会抚养费26150元,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229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229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费用292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贾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守稷代理审判员 耿 勇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