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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卢振海与项光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振海,项光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197号原告卢振海。被告项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振海诉被告项光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振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振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卢振海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