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杰与王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王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高杰,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卢成龙,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希宝,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倩,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李建亭,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高杰与被告王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杰及委托代理人卢成龙、被告王倩及委托代理人李建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杰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并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但至今未办理婚礼。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一直未能建立起来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因为琐事经常吵架。婚姻存续期内,在原告生病住院手术的情况下,被告拒绝承担医药费,不尽夫妻之间的辅助和照顾义务,导致夫妻之间矛盾加深。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倩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称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达到破裂的条件。被告与原告2013年下半年自由恋爱,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因原告的父母原因及家庭琐事等问题,也曾经发生口角,被告认为夫妻之间这种过分的关注是爱情的自私表现,也是彼此关心的表现,是正常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请求不予判决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不实之词,是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完全不成立。事实是原告住院期间都是被告及被告父母一直无微不至的护理,原告是恶人告状,编造离婚理由达到离婚目的。即使原告对被告实施家暴,被告也本着对维护家庭和谐的目的,给原告一个改正的机会。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杰与被告王倩于2011年在工作中相识,于2013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高杰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婚姻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里双方也能相互照顾,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鉴于原、被告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尽可能地给予被告机会。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杰与被告王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