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建英与邵志伟、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邵志伟,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建英。委托代理人李和娣,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志伟。被告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英与被告邵志伟、杨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