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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建英与邵志伟、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邵志伟,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建英。委托代理人李和娣,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志伟。被告杨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英与被告邵志伟、杨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