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海磊、俞赛峰与沈慧慧、启东市嘉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磊,俞赛峰,沈慧慧,启东市嘉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烨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磊。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赛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吉、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慧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嘉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包陈岳,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烨。上诉人张海磊、俞赛峰因与被上诉人沈慧慧、启东市嘉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陈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海磊、俞赛峰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磊、俞赛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磊、俞赛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张海磊、俞赛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