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民检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春梅与马云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检建字第1号原审原告于春梅与原审被告马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在此案调解过程中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双方当事人是否为自愿调解等没有查清。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提起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李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牟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