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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申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与张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申字第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94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男,汉族,1937年8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平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1940年9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平潭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丙,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陈某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19号及本院(2014)榕民终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邹唐敏审判员 潘晓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小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