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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郑佰武诉陈崇祥、李娟、陕西祥云有限公司、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佰武,陈崇祥,李娟,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川祥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郑佰武,男,汉族。被告陈崇祥,男,汉族。被告李娟,女,汉族。被告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铜川祥云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郑佰武诉陈崇祥、李娟、陕西祥云有限公司、陕西祥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佰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陈崇祥的605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佰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查封陈崇祥银行账户存款605000元,或陈崇祥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水利 百度搜索“”